案件事實:原告三次起訴離婚主張撫養(yǎng)女兒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前夫于199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周某,后前夫因病去世。2002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談婚。2003年6月23日,原、被告在武隆縣滄溝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11月5日生育女兒王某乙。2005年,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jīng)親朋好友勸解,被告認錯道歉,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2014年2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判決,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征求了原、被告的女兒王某乙的意見,王某乙愿意隨被告王某甲一同生活。本案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未果。被告主張撫養(yǎng)女兒。
法院判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從本案來看,原告分別于2005年、2014年2月、2014年11月三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多次提出離婚,說明其離婚愿望強烈,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利于雙方今后的生活。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女兒表示跟隨被告生活怎么辦
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本案中,關于婚生女王某乙的撫養(yǎng)問題,因王某乙自愿隨被告一同生活,在原、被告的撫養(yǎng)條件基本相當?shù)那闆r下,法院充分尊重王某乙的意見,對被告要求撫養(yǎng)王某乙的意見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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