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丈夫十年家暴
網易新聞訊:法庭上,廈門一位妻子說:遭遇丈夫10年“家暴”10年“家暴”!10年“家暴”!丈夫卻矢口否認說“沒有”然后,這招厲害咯:妻子亮出了微信記錄!近日,廈門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離婚官司。女方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還亮出了與丈夫之間的微信記錄,證明自己確實屢遭丈夫的打罵
“打了十年越打越重!”
“哪對夫妻沒動過手?”
“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時候,”
“有想過我是誰?”
“打你是我的錯”
……
這些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了小薇(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
微信可以作為家暴證據嗎
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它整合了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網上購物、網絡支付平臺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國使用的人數已達5億多,穩(wěn)坐新型信息交流平臺的首席交椅。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范疇,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xiàn)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lián)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fā)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xié)助調查。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tài)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xié)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看出微信是可以作為家暴的證據來使用的,但是也是相應的要求的。以上就是法邦網對于此次熱點事件的解讀,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請您咨詢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