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婚后李某父母為其買房提供20萬元的資助
王小姐與李某結婚3年,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2年前,婚后夫妻雙方購買住房時,李某父母出資20萬元,產(chǎn)權在丈夫李某的名下。離婚時他們對該套房屋的歸屬發(fā)生爭議,丈夫李某認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資購買的,應歸他所有。而王小姐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應該對該房產(chǎn)進行平均分割。
二、法院判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X市X區(qū)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判處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應由雙方共同分割
三、律師說法: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其買房提供資助屬于贈予
子女結婚后,雙方父母為其買房提供資助,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xiàn)象。這樣的出資行為,其性質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贈與,還是算借貸?如果是贈與,那么是對自己一方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些問題,都是這一類為子女出資買房的父母們普遍關心和關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購買在自己名下,只是讓子女居住,那毫無疑問房屋產(chǎn)權與子女無關,不屬于這里所要討論的范疇。我們所說的情況,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要看能否依法認定為借貸關系。如果有書面借條或口頭協(xié)議能證明是借貸關系,則可以按借貸處理。反之,不能證明為借貸的,該項出資一般被認定為贈與。
至于該項出資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有相關規(guī)定。該解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另外,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要證明是“明確表示”過的,則需要有書面贈與協(xié)議。最好經(jīng)過公證,否則在將來的離婚訴訟中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對于李某的父母因買房而出資的20萬元,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除非李某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贈與李某個人,否則應當認定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綜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應由雙方共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