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原告被家暴起訴離婚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登記結合,婚生一女王馨欣(2012年3月1日)生。原被告從相識到結婚僅幾個月時間,彼此的性格秉性都很不了解,屬于閃婚及草率結婚?;楹蟀l(fā)現被告脾氣特別暴躁,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將原告的眼睛、鼻子、頭部都打壞過,被告還經常賭博,最近把原告的嫁妝首飾都拿到典當行當了,而且被告還吸毒?,F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原告離婚態(tài)度堅決,被告有固定工作和穩(wěn)定的收入,每月工資4500元,與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原告沒有固定工作,靠打工生活。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兒歸被告撫養(yǎng)。被告辯稱:同意離婚。孩子撫養(yǎng)權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現被告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婚姻關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被告賭博原告無收入子女由誰撫養(yǎng)合適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北景钢?,婚生女自出生以來一直與被告及被告母親一同生活,考慮孩子年紀尚幼,不適宜變更生活環(huán)境,且原告無固定工作及住所,法院認為由被告撫養(yǎng)女兒較為適宜。關于被告抗辯其自身工作需要倒班,有賭博等不良惡習,且其母親身體不好,無法照顧婚生女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可待婚生女年紀稍大,或原告生活狀況改善時,雙方協商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或再行向法院主張變更撫養(yǎng)權。
以上就是原告被家暴起訴離婚,被告賭博原告無收入子女由誰撫養(yǎng)合適的案例。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類似問題,最好及時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