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因出國打工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孟某某于2000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2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孟某伯。原告于2010年到韓國勞務至今,被告于2011年到韓國打工,不久后回國。原、被告現(xiàn)有夫妻共同債務人民幣2萬元,系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為出國勞務向他人所借。原告李某某曾于2013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但此后雙方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現(xiàn)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常年在國外打工,原、被告長期分居生活,致使雙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情感溝通障礙,且經(jīng)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為出國勞務向他人借款人民幣2萬元,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共同償還。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chǎn)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chǎn)已轉(zhuǎn)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購置這些財產(chǎn)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經(jīng)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本案中,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為出國勞務向他人借款人民幣2萬元,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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