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翁婿因遺產(chǎn)反目成仇
被告柳某與原告楊某原本是翁婿關(guān)系,2009年原告楊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后,雙方因原告妻子的遺產(chǎn)等問題產(chǎn)生糾紛。后來,被告柳某就多次寫信給原告楊某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單位;在信中,被告柳某指責原告楊某為了錢財、房屋等放棄對原告妻子的治療;辱罵原告謀財害命、蛇蝎心腸等內(nèi)容,對原告進行了侮辱;同時,被告柳某還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夾帶小紙人詛咒楊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罵原告。而原告楊某也采取寫信、發(fā)短信和網(wǎng)絡QQ的方式用過激的言語回擊被告。后來,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并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法院審理:法院判令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被告捏造事實,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單位寄發(fā)信件,抵毀、辱罵原告,其行為客觀上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quán),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quán)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應予以支持。鑒于原告也存在過激的言語回擊被告的行為,所以對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侵害名譽權(quán)應承擔哪些責任
名譽,是指人們對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quán)是人格權(quán)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 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nèi)容,受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quán),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quán)若受到侵害,有權(quán)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責令侵權(quán)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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