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產房遺贈引糾紛
李阿姨的父親李爺爺承租本市和平區(qū)一套公產房屋,1970年與馮奶奶再婚,李爺爺病故后承租人變更為馮奶奶。2010年5月,馮奶奶去世,公產房承租人始終沒有變更。李爺爺病故后,馮奶奶曾經再婚,后來老伴也去世。馮奶奶生活無依,加之因瑣事和李阿姨產生分歧,便與李爺爺的侄子簽署《遺贈扶養(yǎng)協議》,表示只要侄子盡到贍養(yǎng)義務,老太太死后全部個人財產贈給他。但李阿姨認為,繼母去世后房子應過戶到她名下,雙方協商未果,李阿姨便委托律師起訴堂弟。
李阿姨認為,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養(yǎng)關系,法律規(guī)定有權過戶房屋。堂弟則辯稱,李阿姨與繼母多年不來往,表明她已明確表示解除繼母女關系。庭審中,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查明:馮奶奶生前確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且經過公證。其內容約定,只要侄子愿對她盡扶養(yǎng)職責,生養(yǎng)死葬,“死后屬個人財產全部贈與,別人無權干涉?!?/p>
法院審理:侄子不屬于申請過戶范圍之列
法院認為,協議約定馮奶奶將“個人財物全部贈與”,但涉訟房屋為公產,故不能處分。同時,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被告作為承租人的侄子不屬于申請過戶范圍之列;而原告作為承租人女兒,符合申請過戶條件。被告稱二人沒形成真實扶養(yǎng)關系并已解除繼母女關系,無證據證實,該抗辯意見不能成立。和平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李阿姨為涉訟房屋的承租人。
律師說法:哪些人可以申請公產房過戶
《繼承法》規(guī)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實的扶養(yǎng)關系,應當認定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規(guī)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且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因此,侄子不在申請范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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