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起訴離婚,法院撤訴處理
熊某與馬某于2000年登記結婚,但是由于婚后感情不和,夫妻之間矛盾不斷。在2011年,熊某找到代理律師熊某到法院起訴馬某要求離婚,但是由于熊某的律師未及時通知熊某的庭審時間,導致熊某未按時到庭,法院以此裁定該案件按撤訴處理。熊某認為該案處理結果不是自己原因導致,于是在第二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再次起訴有新理由,法院裁定予以受理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熊某與馬某于2000年登記結婚,2011年熊某起訴馬某要求離婚,但是由于熊某的律師未及時通知熊某按時到庭,法院以此裁定該案件按撤訴處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的規(guī)定,法院認為,該案熊某第二次起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具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符合受理條件,且案件已經(jīng)過立案階段、庭審階段,為減輕當事人訟累,解約司法資源,應根據(jù)庭審查明事實作出是否準予離婚判決,遂裁定予以受理。
律師說法:離婚案撤訴后6個月內還受理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保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guī)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不予受理?!彼?,離婚訴訟撤訴后6個月內是否受理,需要法院判斷原告是否具有新的理由。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訴訟離婚,離婚案撤訴后6個月內還受理嗎?”案例的具體介紹,在訴訟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原告因為自己的原因或者別人的原因造成該案件被法院按撤訴處理的話,應該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盡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