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夫妻經常爭吵廝打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5月13日經三岔子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張某甲現(xiàn)19歲,在天津讀大學。由于婚婚后性格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并廝打,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張某甲由被告撫養(yǎng)。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依法登記結婚,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廝打為由起訴離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被告不同意離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原被告不符合離婚條件,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一方不同意離婚會影響判決結果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敝?guī)定,原被告不符合離婚法定要件,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被告并不同意,但并不影響法院根據(jù)離婚的法定情形作出不予支持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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