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調解撤訴后再次起訴離婚
原告劉某訴稱:2010年9月30日,與被告趙某甲在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長白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趙某乙,現(xiàn)年2歲?;楹笤诠餐钇陂g,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fā)生爭吵,并有家庭暴力。已經起訴過一次,因調解撤訴。這期間也經常發(fā)生爭吵,去年被告到我單位鬧事,把門和柜臺打碎,造成極壞的影響,夫妻無感情可言,并在前二天又與我發(fā)生爭吵,辱罵侮辱打罵我,所以再次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我與被告趙某甲離婚。被告趙某甲辯稱:我本身不想離婚,與原告還有感情,我想要一個完整的家,我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庭審中,原告主張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明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并且被告也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在登記結婚前就已同居多年,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在共同生活中發(fā)生矛盾在所難免,雙方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克服缺點,互諒互讓,維護家庭和睦,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促進社會和諧。綜上所述,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師說法:沒有證據證明家暴可否準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guī)定,原告對于家暴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明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并且被告否認夫妻感情破裂且不同意離婚,因此,原告要承擔舉證的不利后果。法院不準予離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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