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原告要求解除夫妻關系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2000年舉辦結婚儀式,2012年3月26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女李雅雯(2000年12月2日出生)。由于婚前相處時間較短草率結婚,以至于婚后經(jīng)常因瑣事發(fā)生口角,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心胸狹窄,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口出臟話,而且被告還對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關系惡化,夫妻感情破裂?,F(xiàn)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育,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jīng)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同居時間較長,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楹蠊餐钸^程中雖因生活瑣事產生一定的矛盾,但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程度,只要雙方相互諒解,和睦相處,共同為家庭和孩子著想,夫妻關系是能夠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有恢復可能的,故本院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律師說法:法院為何判決不準離婚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的規(guī)定,本案中,因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jù),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故法院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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