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妻子身份造假丈夫欲離婚
1995年,阿輝在東莞打工時與阿梅相識并戀愛。兩年后,兩人在阿輝老家梅州大埔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拿到了結婚證?;楹笠荒辏⒚飞铝藘鹤有∑?,然而,就在小奇剛滿周歲不久,阿梅便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斷絕了一切往來。
十多年來阿輝為了尋回妻子阿梅四處奔波、到處打聽,多次到阿梅的娘家廣西寧明縣尋求阿梅去向,卻都無功而返。阿輝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尋找阿梅,致使整個家庭陷入了困境,精神更是飽受煎熬。為此,阿輝咨詢了法律界人士,得知想跟阿梅離婚,須由被告方阿梅的戶口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轄。無奈之下,阿輝千里迢迢來到阿梅戶口所在地廣西寧明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該院受理后經(jīng)查無“阿梅”這個人,駁回了阿輝的起訴。之后,阿輝又到寧明縣公安機關查詢,得到的答復是轄區(qū)內(nèi)無阿梅的相關身份信息并出具了證明。這時,阿輝才意識到阿梅欺騙了自己,使用了假身份證與他登記結婚。阿輝遂向涉案民政局申請撤銷自己與阿梅的《結婚證》,但遭到了拒絕。
幾番交涉無果,阿輝只好向大埔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涉案民政局未能識別女方阿梅的虛假身份信息,屬婚姻登記有瑕疵而作出了錯誤的登記行為,請求法院撤銷涉案民政局頒發(fā)的結婚證書。
對此,涉案民政局辯稱,該局嚴格按照結婚登記的相關程序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作了筆錄,同時對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各自的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進行認真審查,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合法,其已盡了審慎審查義務,婚姻登記錯誤的原因是由于當事人一方提供虛假身份證造成的。
法院審理:要求民政局予以撤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阿梅隱瞞真實身份申請結婚登記,涉案婚姻登記機關依據(jù)虛假的身份信息為阿輝、阿梅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fā)了《結婚證》,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主要證據(jù)虛假和缺失,應予以撤銷。為此,阿輝請求撤銷婚姻登記,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妻子身份造假民政局是否承擔責任
當事人起訴失蹤配偶要求離婚的,由于配偶身份信息虛假,可能會存在被告不明確被駁回起訴的風險,鑒于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的結婚登記屬于婚姻登記瑕疵,當事人可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結婚登記。所以,遭遇此類一方用虛假的身份信息進行“騙婚”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審核不嚴、婚姻登記有瑕疵為由向法院主張撤銷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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