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婚后患精神病,妻子打工離家出走
戴某花(女)與李某清(男)于1993年2月按農村的婚禮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是夫妻雙方于6月才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戴某花于同年11月生一男孩,又于1996年3月生一女孩。夫妻雙方婚后生活美滿幸福。但是不幸的是,2009年李某清開始患上精神分裂癥,病情發(fā)作行為不受控制,經常受到鄰居暗地嘲笑。戴某花逐漸嫌棄丈夫李某清,遂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案件受理期間,戴某花外出打工離家出走。
法院判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給予男方適當幫助
法院經審理查明,戴某花與李某清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沒有和好的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guī)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戴某花雖未對李某清盡幫助治療義務,但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客觀事實,這可從戴某花對李某清的行為或態(tài)度中表現(xiàn)出來,即置李某清的疾病于不顧,長其外出打工不歸,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難繼續(xù)維系下去,也無和好可能,法院判決準予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關于“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起訴人對患者在金錢上予以適當幫助,為患者提供部分治療費用。
律師說法: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結合本案分析,戴某花提出離婚的原因,就是李某清患有精神分裂癥,雙方缺乏正常情感交流,影響夫妻感情正常維系。但對訴訟離婚個案,人民法院是維持還是解除其婚姻關系,關鍵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沒有破裂的則維持,已經破裂的則解除。審判實踐中,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從四方面進行:一是婚姻基礎是否牢固,二是婚后感情是否融洽,三是離婚理由是否充分,四是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在審判實踐中,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仍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而不能以起訴人是否幫助患者盡了治療義務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所以,法院的判決既可讓戴某花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脫出來,也可讓李某清盡早得到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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