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一女子年僅37歲卻已生38娃

香港東網4月27日報道稱,拿巴坦茲(Mariam Nabatanzi)于13歲的時候首次產下一對雙胞胎,她共有6對雙胞胎、4對3胞胎、3對4胞胎,其余是一胎一個。其中包括10名女兒,28名兒子。年紀最大的孩子已有23歲,最小的僅4個月大。不過她亦不感到特別,因為其父與多名妻子亦生育有45個子女。非洲泛非通訊社23日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拿巴坦茲表示,她于12歲時被家人安排嫁給當年40歲的丈夫。雖然子女眾多,不過其家庭生活并不易,其丈夫曾有多個妻子,她們走后,拿巴坦茲并要照顧丈夫的子女。而拿巴坦茲亦不時受丈夫暴力對待,其丈夫已有一年沒有好好待在家中,就算回來也是夜歸早出。報道稱,拿巴坦茲早想不再生子,但有醫(yī)生向她說她卵子過多,如果制止停排卵會使她生命有危險,建議她配戴子宮環(huán),然而這又使她身體嚴重不適。到拿巴坦茲四個月前產子時,她再開口叫醫(yī)生讓她不要再懷孕,醫(yī)生替她剖腹產子后對她說:“我從里面切過你的子宮?!睘醺蛇_最大型醫(yī)院穆拉戈醫(yī)院的婦產科首席醫(yī)生基貢杜聽了拿巴坦茲的個案后,認為醫(yī)生應是為她進行了結扎手術。他說,拿巴坦茲多產很可能是遺傳自她父親,而拿巴坦茲有排卵過剩的問題。并且表示,她早應該可以用結扎的方法解決,但卻得不到適當的醫(yī)療意見。
非洲部分地區(qū)女性權益得不到保障
拿巴坦茲12歲時就被家人安排嫁給當年40歲的丈夫,13歲時就生下了第一個孩子,這在中國是絕對違法的。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2歲結婚,13歲產子,放在我國她的丈夫已經涉嫌強奸罪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結婚之后拿巴坦茲一直處于不停的生育過程之中,即便自己不想再生了卻還是無法如愿。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fā)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我國1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規(guī)定生育權,其第51條規(guī)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薄痘橐龇ā返?6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男女雙方在繁衍后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后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癥公民有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