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權人自認配偶不知情
薛某及高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2月17日,薛某曾向姜某借款10萬元人民幣,并出具借條一張,高某亦在該借條上簽字捺印。但是當天,薛某稱錢不夠,又向姜某借款3萬元,并獨自出具借條。后薛某與高某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2015年,姜某將薛某及高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還款13萬元。被告薛某、高某收到法院傳票后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但法官在庭審中注意到,雖然兩張借條是同一天出具的,但是其中一張借條是夫妻二人簽字捺印,另一張借條僅為薛某一人簽字。經(jīng)過法官在法庭上對借款的具體細節(jié)反復詢問,原告姜某向法官自認,當時薛某在簽訂3萬元的借條時,拒絕讓其妻子高某簽字,并稱3萬元借錢之事絕對不能讓高某知道。
法院審理: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第一筆10萬元的借款,由于借條上由薛某和高某共同簽字確認,且二人對此沒有異議,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第二筆3萬元借款,由于借條上有薛某簽字且薛某予以認可,據(jù)此,可以認定薛某與姜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但因借條系薛某單獨出具,且姜某承認該借條的出具及借款的給付是在高某離開之后薛某單獨進行的,薛某明確告知姜某此事不讓高某知曉,故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該3萬元借款應認定為姜某與薛某明確約定的個人債務,而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薛某和高某共同償還姜某10萬元,薛某個人償還姜某3萬元。
律師說法:債權人自認配偶不知情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钢?,薛某第一次借款時,夫妻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系具有夫妻共同合意的借款合同,理所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是第二次借款,系高某離開之后薛某單獨提出的,且被告薛某明確告訴原告姜某不能讓其配偶高某知曉此事,姜某亦認可薛某的確明示過,這種情形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故,對于該第二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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