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持遺囑爭房產
85歲的徐強(化名)2011年去世后,家人辦理了繼承公證。孰料,照顧徐強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著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寫的三份遺囑,稱對其中一套房產有繼承權。寫遺囑時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的徐強,其遺囑是否具有效力成為爭議焦點。經(jīng)司法鑒定,徐強在寫遺囑前20天已有癡呆表現(xiàn),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對于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且其書寫項目評估結果為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廣州中院據(jù)此維持原判,認定徐強的自書遺囑沒有效力,其遺產按法定繼承。
徐強是一位離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歲。
2008年5月12日,徐強手寫了三份遺囑,內容幾乎一樣,均寫著“我有房子130平方米,東邊是三房一廳,大約69平方米,西邊是二房一廳大約是61平方米,二房一廳給女兒。把我住的三房一廳遺贈送給保姆李某霞,她照顧我終生,作為回報,任何人不得與保姆李某霞爭奪。徐強 2008年5月12日”。
徐強與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兒子和大女兒先于徐強去世。徐強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證處申請繼承徐強遺產,并共同確認,徐強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因其他繼承人放棄了繼承,徐強的女兒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產權份額,孫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產權份額。
保姆李某霞拿著徐強寫的三份自書遺囑告上法庭,自稱從2001年開始擔任徐強的家庭保姆,照顧老人。徐強將一套房屋給她,是感謝這么多年她盡心盡力的照顧。
徐強的女兒徐麗(化名)認為,2008年5月12日徐強的自書遺囑三份是無效的,連續(xù)出具三份遺囑與常理不符。她認為,徐強從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三份遺囑即使是徐強所寫,也是在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時候書寫,不是徐強的真實意思表示。
還有證人稱,2011年1月27日徐強立下口頭遺囑,稱一套房留給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兒實際出資,因此留給女兒徐麗。徐強的后人還拿出一家餐飲企業(yè)出具的證明,證實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該公司兼職小時工。當時徐強已在ICU病房,無需保姆貼身照顧,因此保姆的行為不符合照顧徐強終生的表述。
結合徐強自2008年起出現(xiàn)記憶力下降,呈持續(xù)病程,逐漸加重,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簡易智力狀態(tài)檢查)得分21分,提示有癡呆表現(xiàn),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其對于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不能預見遺贈房屋行為的后果,不具備處分房屋產權的行為能力,且其在書寫項目得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可見徐強在2008年5月期間也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法院認定徐強于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的行為無效,駁回李某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什么樣的遺囑有效
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并于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方面的條件: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立遺囑時必須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無效,根據(jù)《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7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這時的立遺囑人已經(jīng)無法表示真實意思。而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狀態(tài)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時間為準。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繼承人張老伯的遺囑,沒有設立遺囑的時間,無法判斷遺囑訂立的時間,也就無法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的范圍只限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根據(jù)《繼承法》第3條的規(guī)定,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独^承法》第26條規(guī)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本案被繼承人張老伯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登記結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去世。對屬于李月所有的那一份遺產,李月去世后,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jù)《繼承法》第25條的規(guī)定,應視為均已經(jīng)接受繼承。根據(jù)《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77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所以被告母親李月遺留的財產應屬于合法繼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被繼承人在遺囑中顯然處分了與妻子共有的財產,立遺囑人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該部分內容無效。
(三)內容合法: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繼承法》第27條規(guī)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四)形式合法:遺囑可以采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等形式,但不論哪種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方有效?!独^承法》第17條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有簽名,有日期,具備了這三條在形式上即可有效。本案立遺囑人張老伯雖然親筆書寫遺囑,且有簽名,卻沒有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前面已經(jīng)提過,訂立遺囑的時間對自書遺囑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沒有設立遺囑的時間,就無法判斷遺囑訂立的時間,也就無法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關于立遺囑的時間的重要性在《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0條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財產處分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字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梢?,如果沒有注明年、月、日,就不能按照自書遺囑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