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女兒丈夫拒收
近日一位年輕媽媽與丈夫吵架后離家出走,臨走前她委托摩的司機,把年幼女兒“快遞”給丈夫,未料遭男方拒收,女方也“失聯(lián)”了,摩的司機只好報警處理,小女嬰的命運引來無數讀者牽掛。事情有了新的進展,女嬰媽媽表示將盡快從吉林趕回大連,把孩子接到身邊。這么小的孩子放在公安機關也不是個辦法,按照程序,民警于29日晚6點40分把女嬰送到大連市社會福利院照料。
據摩的江師傅說,他曾多次聯(lián)系張琦,但她的電話一直打不通。后來,好不容易有人接了,張琦卻說自己已經回到了吉林老家。大家質疑為什么敢把孩子交給摩的司機?張琦解釋道,平時常坐江師傅的車,覺得江師傅人還不錯,所以才敢托付給他,她主觀上也沒有拋棄孩子的故意,可她萬沒想到男方會拒收孩子。張琦與丈夫感情不和,當時不想和他繼續(xù)生活了,回老家前才想出如此辦法把孩子送到爸爸手里。
遺棄罪的犯罪構成
本案中,張琦與丈夫感情不和,當時不想和他繼續(xù)生活了,回老家前才想出如此辦法把孩子送到爸爸手里。那這種行為構不構成遺棄罪呢?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yǎng)義務而拒絕撫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區(qū)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jié)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結合法律解釋,我們得知,文中父母的行為并不構成遺棄罪,但是在此我們要說的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是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是社會所賦與并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為您出謀劃策、答疑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