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嫁透明老公
近日,一位惠州過來的楊小姐緊急尋找他老公離婚,因為結婚之后老公完全當她“隱形人”,她忍無可忍了。
2016年1月,來自惠州26歲的楊小姐在婚戀平臺上認識了31歲的李某,由于父母希望她早日成家,在去年9月份,楊小姐在李某湖北的老家領了結婚證。

“我爸媽就覺得他這人比較老實,其實我根本不了解他是什么樣的人,只知道他在一個單位打工,我媽媽逼我去領證的,我當時不想跟他領證。” 楊小姐說,他都是為了錢,他現在一直拖著我,不讓我離婚,還是為了錢。
楊小姐說,他完全當我是“透明人”,我們根本沒有聯系,一年下來,才打過10個電話,根本沒有發(fā)生過性關系,我覺得這人很有問題。
難以忍受的楊小姐之后提出離婚,但雙方一直沒達成一致,所以她才來廣州尋找李某,但李某的手機一直不聽電話。
楊小姐說,當時李某拿出20萬元,她也拿出21萬元,一起在惠州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然而李某結婚后也沒有盡一個丈夫的責任,楊小姐只在他位于番禺大石的出租屋同居過一段時間,兩人甚少溝通,晚上也是分床睡的。
楊小姐說,她一直都覺得“丈夫”不靠譜,他就是沖著房子來的。 4日晚上,楊小姐說終于找到了李某,但雙方仍未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來源:中國青年網 )
結婚后老公完全當她隱形人
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