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女兒非親生丈夫提離婚
李某與張某于2015年5月相識,2015年8月登記結婚,2016年3月張某育有一女。李某回憶,自與妻子相識后,雙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后張某拒絕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觸,甚至連普通的牽手都拒絕。由此,李某對女兒的血緣產生了懷疑。2016年8月,李某瞞著張某用棉簽蘸取了自己及女兒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進行親子鑒定,DNA檢測報告書顯示“李某并非女嬰的生物學親生父親”。得知鑒定結果的李某十分憤怒,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張某仍在哺乳期內)向法院提起離婚,要求張某返還彩禮13萬元、撫養(yǎng)女嬰等花費4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可張某不認可李某的私自鑒定,要求重新鑒定。經過雙方同意,張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資質的南醫(yī)大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鑒定書證明張某所生女兒與李某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判決:丈夫提離婚獲賠14.5萬
雨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規(guī)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本意是對婚姻中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本案中經鑒定證實張某所生女兒與李某并無親子關系。張某雖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權方,因此李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及相應的損害賠償。綜合考慮到李某婚前給了張某大額彩禮,并給付張某數量較大的產檢費、月子中心費用,同時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對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在此基礎上,經過法官多次的法律釋明及調解,雙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了一致。雙方自愿離婚,張某補償李某14.5萬元。
律師說法:哺乳期內丈夫能否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另外,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李某私自采樣、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親子鑒定確實存在程序不規(guī)范、公司資質待定等問題,如果女方對該親子鑒定予以認可,那么該親子鑒定也可作為定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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