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屬于夫妻財產嗎?
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guī)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第8條規(guī)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什么情況下要退還彩禮
對于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比較籠統(tǒng),現在法律進行了明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于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綜上所述,彩禮的屬性要根據給付方式、種類等綜合判斷,退還彩禮也要綜合兩人是否結婚、結婚時間長短等情況綜合分析,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