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分居兩年起訴離婚
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晉州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完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時常為家庭瑣事爭吵,無奈,原告曾于2015年5月13日向晉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作出(2015)冀0183民初1587號民事判決,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在判決不準離婚這段時間內(nèi),被告多次威脅原告,根本沒有和好的誠意,為此,原告再次向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取回個人嫁妝,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王某1與被告王某2離婚;準予原告王某1從被告王某2家取走電冰箱、洗衣機等陪嫁物品。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晉州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為合法夫妻,其雙方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被告2015年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始終沒有和好,于2017年1月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開庭時原告強烈要求與被告離婚,且已經(jīng)分居較長時間,原告稱雙方不會有和好的可能,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基于這一事實,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個人嫁妝準予拉回,以現(xiàn)場勘驗的財產(chǎn)清單為準。
律師說法:分居的證據(jù)都有哪些
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晉州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完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時常為家庭瑣事爭吵,無奈,原告曾于2016年5月13日向晉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作出(2016)冀0183民初1587號民事判決,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在判決不準離婚這段時間內(nèi),被告多次威脅原告,根本沒有和好的誠意,為此,原告再次向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取回個人嫁妝,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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