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高額彩禮致使退婚
家住河南省沈丘縣范營鎮(zhèn)某鄉(xiāng)的張某,2015年8月份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25歲的朱姓女子。兩人通過聯(lián)系交往,按照農(nóng)村習俗,張某家于當年12月份向朱某家下彩禮100000元,購買五金一鉆花費30000元?;槠诒径ㄔ?016年4月份,但朱姓女子家以農(nóng)村風俗為由,再次向張某家索要彩禮20000元,并提出結婚時上車錢與下車錢分別為8800元、6600元,還需在婚前給女方購買一部最新款蘋果手機以及購買高檔衣服,甚至向男方家提出煙酒禮品均要二十四箱。面對朱姓女子家開出的條件,張某家實在無能為力,遂提出解除婚約關系,但遭到女方家的反對,并說按照農(nóng)村習慣,男方家提起解除婚約的,女方家有權不返還彩禮。
雖經(jīng)多次找人說和,朱某家態(tài)度堅決,張某家只得向法院起訴。2016年5月10日,沈丘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通過法庭調查,以及原告方舉證,和相關到庭的證人作證,被告朱姓女子家承認收取男方家彩禮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鉆的事實。
法院審理:雙方和氣和解
庭審過程中,法官向被告朱姓女子及其父母講述了法律規(guī)定,向其告知: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且原、被告也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而原告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依照法律規(guī)定,朱某家應當返還彩禮。最終經(jīng)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被告愿意在6月1日前歸還原告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鉆,而在訂婚時為女方所花費的其他費用,原告方自愿放棄。
律師說法:退婚后女方需要返還彩禮嗎
當事人雙方的關系決定著是否返還彩禮,如果男方給了女方彩禮后,兩人未登記結婚成為夫妻關系,女方應將彩禮返還給男方,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已經(jīng)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女方可以不返還彩禮;男女雙方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舉辦了結婚儀式并同居,但是兩人并沒有登記結婚,這種情況下退婚女方可以不用返還彩禮。但是有些地區(qū)并沒有彩禮的說法,只是屬于男女交往時正常贈送給女方的財物,這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判斷是否返還;男方在給女方彩禮并辦理結婚登記后,兩人并沒有在一起生活過,這種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應接受并將彩禮返還給男方,因為兩人并沒有共同生活過,并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夫妻;如果男方給女方彩禮后并登記結婚,男方在兩人還存在夫妻關系時要求返還彩禮是不被允許的,因為此時的兩人已經(jīng)是一個共同體,要嚴格遵循法律上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在離婚期間,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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