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走妻房產證進行抵押
新浪新聞訊:廣州的溫女士和丈夫連某長期感情不和,連某從國企辭職后創(chuàng)業(yè)失敗,在外面負債累累。后來,連某盜取了溫女士父親留給溫某位于天河區(qū)的一處房產的房產證,與某公證處公證員駱某(已停職)兩人假冒簽名做了公證。
基于此偽造的委托書,某銀行和不法財務公司安排了連某個人擔保貸款34萬元。不法財務公司從中獲取6.13萬元高額手續(xù)費,銀行獲取年利率8.613%的超額利息。
連某身負債務后不知所終,銀行起訴。假冒簽名的公證被某公證處撤銷,不法財務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銷公證設立的抵押被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判決拍賣涉案房屋來清償貸款。溫女士通過律師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銀行委托非銀行人員在未審核抵押人身份的情況下,出具《具結書》,房管部門據此為銀行辦理了他項權證。對此,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審法院認定銀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不當,予以糾正。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如下條件:(一)出讓人無權處分;(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盜贓物和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就是“丈夫偷走妻房產證進行抵押 法院判銀行善意取得”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了解更多婚內房產知識,歡迎您咨詢法幫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