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結婚2年鬧離婚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4月16日登記結婚,同年5月1日舉行婚禮?;楹箅p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雙方因家務瑣事經常發(fā)生爭吵。2014年9月份,雙方爭吵后原告居住娘家。主要爭議在彩禮返還方面,原、被告結婚前,被告共給付原告彩禮款68000元,棉花100斤,金首飾三件(價值約5000元),原告家回禮共計24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空調一臺(3000元)、飲水機一臺(300元)、餐桌、八門衣柜、沙發(fā)、茶幾衣架各一件(價值7500元)、被子24條,電動車一輛(現在原告處)。原告訴請法院離婚,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
法院判決:準許原告柴某某與被告陰某某離婚;原告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陰某某彩禮款10000元。
經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因家務瑣事經常發(fā)生爭吵,導致原告長期離家不歸,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雙方再無共同生活,已和好無望,可認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訴請離婚,法院予以準許。原告的陪嫁物與被告給付其彩禮價值數額相差較大,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十分困難,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故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
律師說法:六萬八彩禮是否可以返還
本案中,法院考慮到原告的陪嫁物與被告給付其彩禮價值數額相差較大,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十分困難,故法院作出了部分返還彩禮的判決。
法律規(guī)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guī)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綜上所述,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所以當彩禮給付之后,兩人并沒有締結婚姻關系或者時間較短等情況下,彩禮是可以要求部分返還的,當遇到這類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律師會結合個人情況,量身定做屬于您的法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