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生下女兒被逐出家門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兒趙某丙。自從原告生了女兒后,原告父母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婆媳關系緊張。被告作為丈夫,對原告百般不滿,夫妻雙方經常發(fā)生爭吵。后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兒趙某丙一直跟隨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父母負責照顧。原、被告從2014年5月起分居生活至今?,F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20000元。
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對于原告提出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0元的法律主張不予支持。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初中同校同學,于2004年相識,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斗門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兒趙某丙?;槌?,夫妻感情良好。自原告生育女兒趙某戊,原告與被告及被告父母經常因照顧小孩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原、被告夫妻感情開始轉淡,并從2014年5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兒趙某丙一直跟隨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父母負責照顧。法院認為,原、被告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雙方均堅持離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關于精神損失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敝?guī)定,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2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什么情況下離婚可以索要精神損失費?
本案中,雙方對離婚及婚生子扶養(yǎng)均沒有異議,焦點主要在于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故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離婚精神損失費的索要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民眾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解也過于浮泛。實踐中,其數額的確定主要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同時結合過錯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所以,當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專業(yè)律師會結合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量身定做屬于您的法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