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笑批改前女友道歉信
根據(jù)信件內容,盧茨疑似因前女友“劈腿”而與其分手。收到道歉信后,他拿紅筆圈出文中書寫錯誤,指出前后矛盾的論點,在文末還寫上評語:“開頭太長,結論倉促。論點鮮明,但沒論據(jù)支持。細節(jié)很重要。你想讓人信服,得拿出證據(jù)……你的故事別再前后矛盾……”最后,盧茨給這封信打了61分(滿分100分),評級為“D”(及格)。

這封批改過的信在推特上發(fā)出不到48小時,就收獲27萬余次點贊和9萬次轉發(fā)。不少網(wǎng)友還覺得意猶未盡,繼續(xù)給這封信挑錯。(新聞來源:網(wǎng)易新聞)
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jù)嗎?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而分手費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即便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于強制狀態(tài),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質疑。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fā)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xiàn)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shù)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shù)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yè)費、醫(y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shù)?,如果情?jié)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