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寫錯新娘名字
去年國慶節(jié),市民覃先生和梁女士喜結連理,然而,結婚慶典過程中,婚慶公司卻將新娘的名字寫錯,讓這對新人備感不滿。
2016年8月28日,覃先生與某婚慶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合同》,載明婚禮舉行時間為當年10月1日,以及婚禮慶典的價款等事宜。之后,覃先生按約定向婚慶公司支付婚慶款項7000余元。2016年10月1日婚禮當天,在婚慶公司提供的四方迎賓門上,新娘的名字卻被寫錯,婚禮日期亦被錯寫成“2016年10月2日”,同時,在婚慶公司提供的精美迎賓牌上亦同樣將新娘的名字寫錯。這不僅讓新人備感尷尬,也讓不少前來參加婚宴的親朋表示不滿。
事后,覃先生將婚慶公司起訴到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由該婚慶公司出具道歉書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覃先生各項損失3000余元。

二、能否要求精神賠償
中國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中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被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