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女方不堪家庭暴力提出離婚
原、被告在2005年相識戀愛,于××××年××月××日在本市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兒黃某乙。被告自2009年開始吸毒后,就經(jīng)常無緣無故的毆打原告,原告看在女兒年紀幼小的狀況就忍受著,多次給機會被告改正,但被告始終沒有改正。2013年1月16日凌晨被告又對原告實施毆打,當時被告打原告的頭部和面部并扼脖子,還想拿刀砍,原告被迫叫娘家人接其回娘家居住至今,次日原告在其家人幫助下報警處理。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已造成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黃某乙由被告攜帶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至女兒18周歲止;原告要求每月可探視女兒二次;原告愿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答辯:不同意離婚。被告只是偶爾吸毒,但是次數(shù)不多。被告是從2010年開始大約打了原告5、6次左右,每次都是因原告不外出工作,只顧著在家里睡覺,又不顧家,又不照顧女兒而產(chǎn)生矛盾引起。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黃某甲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自2010年吸毒后,常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而毆打原告。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凌晨遭被告暴打后,通知娘家人接其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次日在其家人幫助下報警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原告因長期受被告的毆打,并多次給機會被告改正而未改,導致夫妻關系惡劣,已無法共同生活,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可見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故原告提出離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婚生女兒黃某乙的撫養(yǎng)問題,原、被告意思一致,可由被告攜帶撫養(yǎng);原告作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應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告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和現(xiàn)階段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支付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同時原告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黃某甲離婚;二、婚生女兒黃沛珊由被告黃某甲攜帶撫養(yǎng),原告楊某負擔女兒每月400元的撫養(yǎng)費直到其滿18周歲為止;三、原告楊某享有探望女兒黃沛珊的權利,具體探望時間和方式為:每月單周星期日早上八時起至晚上八時止,探視期間由原告楊某負責女兒黃沛珊的接送;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已付)。
律師說法:法院允許離婚條件有哪些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確已破裂并無和好的可能法院會判決離婚?!痘橐龇ā返谌l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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