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初步確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即通常所稱的“彩禮”,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習俗。但很多時候,這種習俗并不牢靠,因“彩禮”引發(fā)的糾紛時有發(fā)生。據(jù)統(tǒng)計,我市法院每年僅單獨受理的彩禮糾紛案就超過100起,更多的爭議包含在無數(shù)的離婚案中。
“彩禮”并非規(guī)范的法律用語,因此,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jù)這一現(xiàn)實情況,法律規(guī)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一是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實際上并未結婚;二是雙方雖然結婚,但并未共同生活;第三種情況比較復雜,即結婚前給對方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相比其他財產(chǎn)糾紛,彩禮糾紛雖然相對簡單,但在許多案件中,要弄清究竟是自愿贈送的一般性錢物,還是純粹的“彩禮”并不容易。某法庭曾審理一起追討彩禮案,一對男女準備結婚前,女孩父親生病缺錢動手術,男方給了5萬元,但雙方還沒來得及登記就分手了。男方稱5萬元是彩禮要求返還,女方卻堅稱是男方自愿所贈,并非彩禮。法庭經(jīng)過多次調查,后認定這筆錢為彩禮。
還有一些爭議的錢財,雖然非直接的彩禮,但與彩禮的性質類似,法院也按照相關法律審理。王某今年8月份與一女子結婚,國慶節(jié)過后,王某發(fā)現(xiàn)妻子與另一男子交往甚密,便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12萬元的“酒水錢”,但女方拒絕退還。法院審理后認定,這筆酒水錢由王某父母出資,女方用于購置了部分嫁妝,因此,這12萬元雖然叫“酒水錢”,但實際上是彩禮。后經(jīng)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值得一提的是,在不少彩禮糾紛中,女方父母也被列為被告,而法院也往往判決女方父母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法院民事庭法官解釋稱,在現(xiàn)實生活中,彩禮其實涉及雙方家庭之間的往來,彩禮的實際支付者往往是男方的家人,而接受者是女方的父母。
從法律角度上講,男女之間因締結婚姻而贈送彩禮不應提倡,但這種普遍存在的習俗不可能立即消失。作為當事人,無論是彩禮的贈送者還是接受者,都需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識,謹慎處理。為此,民事庭法官提出了兩條建議:一是,贈送彩禮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手續(xù),致使一些彩禮糾紛中追討者往往因拿不出曾經(jīng)送彩禮的證據(jù)而敗訴。因此,贈送彩禮可通過介紹人、中間人進行。二是,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禮,由女方以自己名義辦理存折自行處理,這樣既可證明彩禮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為彩禮返還的連帶責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