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股權分割依據
離婚股權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股權怎么分
離婚股權分割主要包括夫妻共有的財產性權益分割和共益性權益分割。財產性權益是指基于股權產生的財產性收益;而共益性財產則指基于股權產生的表決權、管理權、提案權等。
(一)財產性收益分割
因此,就股權的財產性收入而言,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概念,及《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平等的享有分割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因離婚分割股權而產生股權轉讓的,不同于一般的股權轉讓,是在婚姻家庭的親屬身份關系之間發(fā)生的向特定對象轉讓的股權變動情形,因此應排除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共益性財產
共益性財產如何分割,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在法庭實際審理中也是難點。在處理時,法院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guī)定,對于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于“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