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郭川夏失聯(lián)已停止搜救
10月26日,郭川航行岸上團隊傳來不幸消息:正在單人駕駛帆船穿越太平洋的中國職業(yè)帆船選手郭川在航行至夏威夷附近海域時,于北京時間25日下午三點之后與岸上團隊失去聯(lián)系。
北京時間10月26日14時15分,郭川岸上團隊從洛杉磯總領館得到反饋,領館聯(lián)系了檀香山的搜救機構,強調了對搜救工作的關切,要求繼續(xù)搜索工作且加大范圍。在第一架搜救飛機返航途中,另一架搜救飛機已經起飛。另外,美國海軍確認已派兩艘船前往三體船,進行登船檢查。
目前,美國搜救隊在官網(wǎng)上表示,搜救隊已經正式停止對郭川的搜救工作。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
2.申請人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利害關系
3.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