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分割財產么?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2、《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p>
2、離婚財產咋分割
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后,需補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半的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