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chǎn)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橐鰺o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二、婚姻無效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的情形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結婚登記程序法律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
1、他人代理或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
2、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
3、一方利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