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登記的撤銷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二)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什么是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紤]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xiàn)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專門規(guī)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三)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痹V訟離婚與協(xié)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
(四)協(xié)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xié)議進行離婚。
(五)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xiàn)役軍人的特殊保護?;橐龇ǖ?3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wěn)定。
(1)現(xiàn)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yè)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xiàn)役軍人?,F(xiàn)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guī)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2)如果由于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guī)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
(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xù)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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