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范圍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除了內容方面之外,作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guī)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二、不屬于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一)、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二)、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xié)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三)、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 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四)、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五)、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六)、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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