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欲在中國離婚
1993年,美國人K與妻子L在美國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一直對中國很感興趣,想到這個神秘的東方國度看一看。2001年,K所在的公司在華投資,K遂主動要求到駐華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一直在中國工作。但是K的妻子L一直住在美國,雙方沒有互相探訪,處于分居狀態(tài),感情逐漸淡薄。由于工作和撫養(yǎng)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認為回美國辦理離婚手續(xù)將面臨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不能在中國離婚
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人與被起訴人均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婚姻締結地也不在中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沒有管轄權。據此,人民法院對K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律師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問題。外國人能否在中國辦理離婚手續(xù)?
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外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法院在下列三種情形下?lián)碛泄茌牂啵闪甘芾恚阂皇潜桓嬖谖覈硟榷ň踊蚪洺>幼〉卦谖覈?,依據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外國人以原告身份向我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礙;二是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原告在我國居住滿一年以上,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對不在我國居住的被告提起有關身份關系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管轄的規(guī)定,此情形下外國人也具備向我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主體資格;三是婚姻登記地在我國,此情況下我國擁有涉外婚姻訴訟管轄權,外國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由此可知,外國人能否在我國提起離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國。雙方均系外國人,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我國訴訟程序辦理。如果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xié)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
我國的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但中國法院不主動處理雙方在國外的財產分割,而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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