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不到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1996年,原告羅某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李某相識并登記結婚,次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個性不合,被告李某經(jīng)常對原告羅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羅某為此多次到當?shù)嘏沙鏊鶊蟀笇で髱椭?,收效甚微?011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受理后,分別向原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但在開庭當日內原被告均未到庭,后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原告表示不離了。于是,2011年4月,法院以原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為由,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2011年8月,原告再次以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審判庭審理,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違反了離婚案件距離前次起訴6個月內不得再起訴的法律規(guī)定,裁定駁回起訴。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且原告所述的家庭暴力不屬于新情況、新理由。因此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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