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離婚糾紛案件處理
對于此種情況,也有兩種表現(xiàn):一是被告拒絕簽收開庭傳票;二是被告收了開庭傳票而拒不到庭。對于前者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guī)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于后者可以二次傳喚。二者均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由于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chǎn)作出處理,屬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睂τ诒桓婀室馓颖懿坏酵サ?,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但現(xiàn)實中由于被告出于不想離婚或離婚后小孩照顧問題等原因考慮,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員,法院工作人員對其實施拘傳非常困難。對此情況,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12、“離婚案件,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币簿褪钦f,對于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離婚。
目前司法實務中,有的法院經(jīng)合法傳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缺席判決準予離婚;也有的法院裁決不準離婚。但很明顯后一種處理方式對原告很不公平,也會助長有此類心態(tài)的被告千方百計地躲避。張印富律師認為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應訴,可以視為其自動放棄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從而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當然,此種情況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可以待被告出現(xiàn)后,由原、被告另行協(xié)商或起訴處理,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現(xiàn)在,有些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已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取得共識,比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11〕297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年)中明確:“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起訴與對方離婚,而對方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并采取缺席判決的方式判決雙方離婚。
二、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如何處理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金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條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照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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