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復婚需要的手續(xù)
離婚后復婚手續(xù)如下:
(1)辦理復婚所需證件
辦理復婚手續(xù),男女雙方需持當事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2)辦理復婚登記程序
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后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后,依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另外,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yī)學檢查。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我國法律允許離婚后的夫妻又復婚,此時通常是不能在辦理離婚手續(xù)的當天又辦理復婚手續(xù),而只有在辦理了復婚手續(xù)之后,男女才會恢復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
二、離婚后是否可以復婚
我國法律對夫妻離婚后再復婚的有關規(guī)定。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
但是,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xù)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fā)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姻法》第28條規(guī)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薄痘橐龇ǖ怯涋k法》第8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fā)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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