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jù)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xié)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chǎn)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fā),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chǎn)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chǎn)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chǎn)權證記載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chǎn)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