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三方面:
第一、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guī)定。
第二、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
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拘束力。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關于婚前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約定一經作為,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各方應按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橐鼋K止分割財產時,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部分或約定無效的部分,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此,只要夫妻在財產約定中符合約定的一般條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其約定沒有發(fā)生對外效力,對內效力亦應承認。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財產約定而連帶清償債務后,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對財產所作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不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