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承租公房分割引糾紛
歐陽某某、周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2年3月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1995年5月29日,歐陽某某所在單位上海圖書出版貿易公司套配了上海市閘北區(qū)陸豐路某號506室房屋(以下簡稱陸豐路房屋),承租人系歐陽某某,建筑面積53.67干方米,1998年2月歐陽某某離家出走后,陸豐路房屋由周某某管理至今。1999年11月,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和歐陽某某離婚.。周某某已于2003年10月再婚。經歐陽某某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信衡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陸豐路房屋進行估價,估價結果為:陸豐路房屋的使用權價值為75萬元。現雙方因陸豐路房屋使用權歸屬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當事人只能分割使用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歐陽某某、周某某在離婚訴訟中,因歐陽某某下落不明故對雙方共同居住的陸豐路房屋暫由周某某居住使用,未作處理,現歐陽某某、周某某分歧較大,協議未成,故法院依法判決。陸豐路房屋雖然系歐陽某某承租的公房,但其來源是周某某提供其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給歐陽某某單位進行調配,歐陽某某自1998年2月離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7月出現,期間陸豐路房屋由周某某長期管理,因此離婚后周某某亦可承租,周某某并應給付歐陽某某適當的經濟補償款。現周某某要求陸豐路房屋由己承租,自愿給付歐陽某某房屋補償款30萬元,并已先行交納部分房款20萬元,周某某對于房屋租住和房屋補償款的意見,并無不妥,法院予以采納。法院據此作出判決:一、上海市閘北區(qū)陸豐路某號506室房屋由周某某租賃使用,歐陽某某自行解決住房;
律師說法:
所謂承租房其實是公產房,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從目前審判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來看,雖然許多承租房已經買成了產權房,但是在離婚糾紛中仍有涉及一些承租房的案件存在。而這些承租房屋的分割由于涉及到一些當年房屋政策,因此法律關系較為混亂。
承租公房的分割不同于一般房屋的分割,使用者不具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而不會涉及房屋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承租公房的來源與貢獻,結合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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