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婚后公司增資
張某和李某二個人五年前合伙開了一家器材公司,二個人分別持股50%,注冊資金100萬元。二年前,二個人商量著擴大公司規(guī)模、增加公司注冊資金。商量下來,公司注冊資金增加到500萬元,二個人的持股比例沒有變化,只是每個人增資了200萬人民幣。
增資后,公司開得紅紅火火,生意一天賽過一天。不料,張某這段時間卻為離婚大為傷神。原來,三年前,張某和王某女結婚了。三年過下來了,二個人實在過不下去了。遂離婚,不料王某女提出,張某要一次性給付500萬共同財產補償款,否則便法院見。張某問王某女要這么多錢的依據(jù)是什么,王某女回答是公司股權的對價款。張某不同意,說公司是自己婚前就開了的,婚后雖然有增資,但增資的錢是借的。因此,王某女沒有什么能分的。王某女當然不同意,認為股權是共同財產,自己是有份的。二個人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打官司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女方可以主張分割增資部分
增資,就是增加資本,一般是公司在成立后,為了籌集更多資金、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由股東依法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度的行為。增資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案中,張某和老李一致決定增資400萬元,并按相關法律程序出資到位、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ù),增資已完成。不論張某增資的錢款是借款、還是自籌,都不影響其基于200萬元出資而擁有的股東權益。而這部分股東權益產生于婚后,因此,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張某主張200萬元系借款,可以讓債權人另案訴訟主張。基于張某200萬元出資而產生的股東權益,是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女當然可以主張予以折價分割。
律師說法:
本案中,股權是否系張某和王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張某公司是五年前成立的,成立之初,其出資100萬元,占公司股權的50%。而張某和王某女結婚的時間是三年前,因此,張某當初出資的100萬元是其婚前的個人財產。但是根據(jù)目前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張某婚前的股權在婚后的收益部分,是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張某當初出資100萬元在結婚后相應的紅利部分,王某女享有一半份額。
問題是,張某聲稱公司虧錢、根本沒有贏利;而王某女卻聲稱公司很賺錢,張某在撒謊。二個人二個看法,究竟以哪個為準呢?打官司講證據(jù),民事訴訟講究“誰主張、誰舉證”。如果王某女有證據(jù)證明張某公司有豐厚利潤,可以向法院提交這方面的證據(jù),哪怕與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的財務情況不一致也不要緊。畢竟工商年檢報告中的財務情況與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可能會有出入,不論是出入避稅還是其它原因,在實踐中很常見。如果王某女沒有證據(jù),但對于張某提供的公司經(jīng)營情況和贏利情況不予認可,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器材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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