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很多人都會在結婚后寫一些財產協議,里面會約定一些條款,其實這里面有的約定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關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所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xù),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fā)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約定誰提離婚誰無財產?!罢l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限制有哪些
1、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但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橐錾钪行纬傻膫鶆?,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閮蓉敭a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以上就是有關哪些婚內財產協議無效,婚內財產協議的限制有哪些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因婚內協議問題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是事先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