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假離婚的處理
假離婚,是指當事人為了滿足一方或者雙方的某種利益騙取對方的同意或者雙方協商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當事人離婚后,又繼續(x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出現矛盾后,一方甚至雙方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或離婚調解書。對于這種假離婚糾紛,筆者認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的離婚,應該十分清楚其法律后果。無論出于何種目的,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都是當事人自己做出的,不存在一方受對方或者第三人欺詐、脅迫的問題。雙方一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書或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簽收了調解書,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盡管離婚后雙方還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但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于事后一方或雙方翻悔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或法院調解書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有什么區(qū)別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較容易混淆,兩者是有區(qū)別的,主要表現在: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無此要求。
(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三)、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四)、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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