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準確理解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的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從這個定義上看,構成事實婚姻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
在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雙方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并沒有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xù)。
二、事實婚姻是否能受到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zhì)條件的,婚姻法已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guī)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边@一規(guī)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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