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離婚登記的注意事項
1、涉外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是:
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養(yǎng))登記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
2、涉外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根據(jù)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二、涉外離婚訴訟的注意事項
1、法院管轄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國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shù)胤ㄔ菏欠袷芾恚稍摲ㄔ阂榔鋰鴥确Q定。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委托
需注意兩點:其一,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其二,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chǎn)的分割、子女扶養(yǎng)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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