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fā)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殺害對方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guī)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二、婚姻被撤銷對當事人有何影響
可撤銷婚姻,在撤銷之前,現(xiàn)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銷,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痘橐龇ā返?2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梢姡怀蜂N的婚姻,從結婚的一開始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則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判決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xù)等有無過錯。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沒有過錯,可以根據(jù)有過錯一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無過錯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可以根據(jù)雙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過錯相對較小的一方,而少分給過錯相對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或者過錯較小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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