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協(xié)議離婚后欲索要離婚損害賠償
2008年8月,張某某與何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同年10月結婚?;楹?,何某某常因一些家庭瑣事謾罵張某某,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某某又因小事毆打張某某,忍無可忍的張某某離家出走。同年12月,兩人協(xié)議離婚,并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今年4月8日,張某某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何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何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庭審中,何某某辯稱:他和張某某已經協(xié)議離婚,現(xiàn)在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不需要賠償她的精神損失。
法院判決: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何某某與張某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何某某對張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yī)院的病歷、疾病證明書和鄰居的證言等證據(jù)足以證實,何某某的行為導致婚姻解體,存在重大過錯。盡管雙方已協(xié)議離婚,但張某某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據(jù)此判決,何某某賠償張某某精神損失5000元。
律師說法:
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guī)定,因何某某的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張某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只要張某某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一年內提出,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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