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卻未登記離婚
李某與王某婚后常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在一次激烈爭吵后,雙方決定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
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市價40 萬元的住房歸王某所有,家庭銀行存款5 萬元歸李某所有。一段時間過后,夫妻雙方和好了,二人也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不過,離婚協議被王某保留了下來。一年后,雙方矛盾又增,在協議離婚未果的情況下,李某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則以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為據,要求財產分割按協議內容執(zhí)行。
法院判決:協議未生效
法院經理審理后認為:李某與王某此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應以雙方是否登記離婚為前提,因為該協議屬于附條件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該離婚協議只有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而所附條就是雙方履行登記離婚的法定手續(xù),取得離婚證方可認為男女雙方履行了登記離婚的法定手續(xù)。李某與王某在離婚協議簽訂后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未取得離婚證,因此,并未履行登記離婚的法定手續(xù),不符合離婚協議所附生效條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律師說法:
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協議離婚為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與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離婚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議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即產生法律拘束力。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達成的離婚協議雖然可以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在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方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具有自愿離婚的合意,也不產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系是協議的前提條件,財產分割等內容具有附隨性。
李某與王某當初是在爭吵后打算協議離婚時簽訂了這份協議,而后雙方和好,并未解除婚姻關系。也即該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合同,在雙方未能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故而,在之后李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解除婚姻關系時,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律師提醒: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合同,雙方未能在離婚登記機關登記,不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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